虽然监管部门对“老鼠仓”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最重要的监管方式就是要求基金经理上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账户资料,这显然是一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办法,真正想做“老鼠仓”的人怎么会上报使用账户的人的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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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曾提出,可以设立背信罪,即对于各类人员,若发生严重的背信行为,在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时,致使委托人遭受较大财产损失的,均应追究其背信罪的法律责任。并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此加以规范。

  实际上,基金经理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他们辛苦地挣钱,又有让钱生钱的能力,当然希望有很好的投资理财渠道,在提高犯罪成本和严格的监控体系下,他们更想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理财。

  在很多投资圈里的人看来,当前不允许公募基金经理个人投资股票市场,很让人费解。在香港,基金经理可以在限定条件下买卖股票,这些条件包括:不能在6个月内买卖,必须向公司督察部门申报备案,不能在本基金建仓前买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