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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兄弟”状告”葫芦娃”

18 01月 2008 32 views No Comment

《贪婪大陆》报道:动画片《葫芦兄弟》和图书《葫芦娃》都是根据我国古代民间传说而创作的作品,去年《葫芦兄弟》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发现新余市新华书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销售的《葫芦娃》图书中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相关人物的形象和故事情节后,认为其侵犯了美影厂的合法权益,为此将新华书店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已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

由同一个故事引起的纠纷

  说起《葫芦兄弟》,想必不少人都看过这部为大众所喜爱的动画片。这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86年根据古代民间传说改编而成的一部系列动画片,它讲述了七色葫芦兄弟为救老爷爷,与妖精进行搏斗,后来在山神和老爷爷的帮助下,团结一心终于打败了妖精,过上了幸福生活。

  而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少儿社)出版的图书《葫芦娃》,同样是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

  去年,美影厂发现新华书店所销售的《葫芦娃》图书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相关人物的形象和故事情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证明新华书店在销售侵权的图书作品,美影厂还特意从该新华书店购买了少儿图书《葫芦娃》。

  “兄弟”不容“葫芦娃”

  之后,美影厂就此事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将新华书店以及少儿社一并告上法庭。

  美影厂请求法院判令新华书店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由新华书店向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而要求少儿社对新华书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新华书店则认为,新华书店没有义务对《葫芦娃》图书出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自己成为被告主体有异议。并且认为《葫芦娃》并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首先《葫芦娃》不是《葫芦兄弟》的复制品,而新华书店销售《葫芦娃》图书的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主观上没有过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少儿社也认为,美影厂所提供的《葫芦兄弟》碟片上面是“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但图书与碟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物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碟片上面是版权所有,《葫芦娃》是翻录还是出版,美影厂没有合理解释。

  针对少儿社的说法,美影厂则称,其不是告少儿社非法出版,并承认少儿社有合法出版的权利。而是认为《葫芦娃》图书侵犯了《葫芦兄弟》动画片的著作权,新华书店的销售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最后,少儿社仍坚持自己不构成侵权,首先《葫芦娃》一书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该书的题材是中国流传下来的古代民间故事,这个题材不是由某些人或某些单位独享或垄断,所以从题材看不构成侵权;而从色彩看,《葫芦娃》一书用的是中国水彩画,而原告动画片是采取一种拍摄电影动画的明暗色彩,并且《葫芦娃》中的形象与原告动画片中的形象截然不同。

  法院驳回美影厂诉讼请求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两方作品在表达方式上,《葫芦娃》是以文字和绘画的图书方式表达作品主题,而《葫芦兄弟》是以摄制电影动画的方式表达作品主题,两者在作品表达方式上不同。之后,法院还综合了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方面,以及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等方面都做了比较,认为存在许多不同。

  2007年12月1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纠纷案中所提及的故事因源于中国古代民间传说,并非原告美影厂或被告少儿社所独创,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因此在作品题材上不能认定少儿社构成侵权。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故不能认定少儿社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兄弟》享有的著作权。而新华书店销售渠道正规,发行来源合法,加之少儿社未侵权,新华书店的销售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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